记者: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案人员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对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条例》仅就指派对象作了原则性规定,鉴于此,程序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参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了合理指派的要求。实践中,不少地方为保证律师平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实行轮流指派的方式,往往容易造成律师承办案件并非其专业所长。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地方改进案件指派方式,在对律师进行专业特长分组的基础上指派,一些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推行“点援制”,即由受援人选择案件承办律师。程序规定肯定了地方工作实践的做法,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人员需要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二是规定了指派方式。实践中,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不经过律师事务所直接指派到律师个人,这一做法与律师法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规定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所属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为此,程序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机构以外的办案人员,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组织进行。对于受援人根据“点援制”选择的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将指派函发送承办人员所属单位,通过单位履行相关手续。三是严格死刑案件承办人员资质要求。由于死刑案件涉及受援人生命权,程序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 记者: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承办案件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行为进行规范是程序规定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参照律师办案执业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特点,程序规定区分咨询和代理、辩护等不同服务形式,就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的一般性职责包括:一是会见受援人。强调了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要制作会见笔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文相关规定,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二是调查取证。针对实践中有的法律援助人员不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义务。三是参加庭审和提交辩护代理意见。就庭前准备、庭审中陈述质证、庭审后提交辩护代理意见等进行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等特殊案件,还规定了提交辩护代理意见的具体期限。四是向受援人进行通报和答复询问。为保证受援人及时跟进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 程序规定明确了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承担的一些特殊职责,主要包括:一是报告义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基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产生,因此,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负有报告义务。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基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进展;第二种是案情涉及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涉及群体性事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复杂、疑难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主动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第三种是受援人或者案件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时,法律援助人员应予以报告,以及时启动终止程序。二是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告知司法救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文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受援人可以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三是提交立卷材料义务。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立卷材料是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的前提,通过审查立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可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管,依法发放办案补贴。 记者:司法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程序规定是法律援助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程序规定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司法部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各地也将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培训,帮助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准确理解掌握程序规定的精神实施和主要内容。我们还将修改与程序规定相配套的文书格式,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办法,完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环节设置上体现程序规定要求,确保程序规定各项规范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指导各地以程序规定出台为契机,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提高法律援助人员规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作出新贡献。 来源:司法部网站 ---乔星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