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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出台《黑龙江省住建系统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2012-08-13 08:55来源:来去留发布者:laiquliu 查看: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进一步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信访稳定的隐患,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出台的相关规定,省住建厅出台了《黑龙江省住建系统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全省住建系统重大决策、法规制定或修改,改革举措的实施以及重大项目的建设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一、坚持五项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统筹落实好本部门、单位的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事项谁主管谁负责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使各项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坚持科学依法、民主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照客观规律和法规政策办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对存在较大信访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前,必须做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确定评估范围

  (一)涉及有关民生问题的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

  (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方面的政策调整。

  (三)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重大改革、改制等。

  (四)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五)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三、明确评估内容

  (一)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法律依据。

  (二)按照以人为本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和影响,以及造成损失。

  (三)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四)对可能引发或诱发群体上访的问题,是否有充足的预防措施,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化解、控制措施,是否制定了可行的稳控工作预案。

  四、落实责任主体

  评估责任主体是指住建系统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具体政策的制定部门、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的实施部门、以及重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并由上级组织决定的牵头部门,由其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负责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备案、督导、协调和考核。

  五、明确评估程序

  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实施前进行,其中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在部门起草论证阶段实施评估。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分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低风险和无风险、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高风险和中风险、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在重大事项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的同时,对信访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形成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备案。评估报告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稳控措施和工作预案等内容。对适用一般评估程序的事项,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备案。对备案要件齐全、评估结论正确的,由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回执》。

  重点评估遵照以下程序: (一)确定重点评估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信访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必须书面函告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并将其确定为需要重点评估事项。(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责任主体单位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组成信访维稳评估小组,负责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评估小组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三)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座谈听证、分析评议、科学预测,掌握全面情况。召开听证会的,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列席。评估小组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客观真实地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启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得出高风险或中风险的最终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做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四)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根据评估论证意见,提出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审查。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概况、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稳控措施和工作预案;召开听证会的,同时报送听证会议纪要。(五)审查备案。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评估工作和稳控预案提出相关建议,落实稳控责任主体。对备案要件齐全,评估结论正确,经审查可以实施的重大事项,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重大事项评估主体单位出具《审查备案回执》;情况特别复杂、需要现场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备案回执》。

  (六)跟踪反馈。对经过评估审查备案,开始实施的重大事项,由评估主体单位全程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力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重大事端。对重大事项实施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影响信访稳定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报告。(七)协调会商。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建立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对评估报告备案审查意见有分歧的,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商榷,达成一致意见后,向评估责任主体反馈。

  六、表彰奖励与问责

  对应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的、组织实施不力的、评估程序适用错误的,或未严格按同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归口单位的信访部门备案审查意见执行,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第16号令)和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分别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并列入重点管理单位。

  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全省住建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细致,有效避免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给予表彰。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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