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委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本委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委负责公开。 第三条本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委的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本委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本委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委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直接向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