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台人社发〔2013〕189号 发表时间:2013-09-05 16:55:59
椒江、黄岩、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台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台市委办〔2011〕50号),现就企事业单位引进已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不含国外博士后)或期满出站后留在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申报安家补助和科研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椒江、黄岩、路桥区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已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不含国外博士后)或期满出站后留在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或调入事业单位,现已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台州缴纳养老保险。
二、补助标准。每人给予总额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不再享受台市委发〔2011〕48号文件规定的租房补贴),并给予企事业单位每人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分3年发放,第一年发放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发放30%。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市、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申报程序。凡符合申报条件者首次申请安家补助费的,需认真填报《台州市引进或留站博士后安家补助和科研经费申请表》;第二年度申请安家补助费的,填报《台州市引进或留站博士后第二年度安家补助和科研经费申请表》,报当地人力社保局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同时将申请表的电子文本发至abao1234@sina.com。
四、申报时间。请各区人力社保局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务必在9月25日前报送至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南路139号三楼)。
联系人: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陈筱筱,电话:88582106
台州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李献宝,电话:88511402。
附件:1.台州市引进或留站博士后安家补助和科研经费申请表
2.台州市引进或留站博士后第二年度安家补助和科研经费申请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