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鹤政办〔2003〕2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医学留验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学隔离观察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院隔离留观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防止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及时处理来自“非典”疫区人员和可疑病人,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鹤壁市医学留验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学隔离观察站管理办法》、《鹤壁市医院隔离留观室管理办法》。请各县、区政府及交通、铁路、卫生、公安等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鹤壁市医学留验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监控,严防“非典”疫情传入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规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火车站、各长途汽车站、公路收费站、各入市路口设立医学留验站,由鹤壁火车站、市交通局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医学留验站的设立和管理,并负责向医学留验站所在地的卫生防疫站报告留验情况。
医学留验站由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凡乘坐火车、长途汽车进入我市的外地特别是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原籍我市的在“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务工、考察、旅游、学习、放假、探亲等返回我市的在外人员,均是医学留验对象。
三、医学留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
四、医学留验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宣传我市防治“非典”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设立医学留验站的意义,征得来鹤(返鹤)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二)建立健全医学留验站登记、观察、消毒、转诊、解除观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被观察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购置洗手、口罩、手套和消毒药械等防护用品,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四)请来鹤(返鹤)人员详细登记或填写《健康申报表》(清样附后)。包括上述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来去方向、所乘交通工具有关情况(如车次、车厢、车牌号等)、来鹤或返鹤停留(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法等具体内容;
(五)为每位来鹤(返鹤)人员测量体温,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有无发烧、咳嗽(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必要时听诊心肺,并详细记录;
(六)发现留验对象出现异常情况,如发烧、干咳等高度可疑症状者,由定点医院派车,接到定点医院隔离留观室诊治;符合“非典”疑似病人标准的转定点医院隔离病房诊治,同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卫生防疫站,配合做好可疑人员的控制和转诊工作。排除“非典”的其它疾病对象转入普通病房诊治。
五、解除医学留验的条件:
来自非“非典”病例发生地区,体温正常,无其它呼吸系统症状;
解除留验后,医学留验站负责将留验者的《健康申报表》直接转至留验者所居住和所要停留的所在地县区卫生防疫站,由留验者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继续密切关注其有否其它变化,负责要求留验者做到:(1)不外出,不聚餐;(2)每天自测体温,有发烧和呼吸系统病症立即就诊;做好自我保健和消毒;(3)观察期限14天。待其连续14天未出现“非典”症状,即可解除一切控制措施。
六、医学留验站撤消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决定。
鹤壁市医学隔离观察站管理办法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监控,严防“非典”疫情传入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选择易于管理的相对封闭区域,设立医学观察站。医学观察站直接由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市、县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对医学观察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消毒工作技术指导;及时提供“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有关资料;受理疑似“非典”病例的转诊、个案调查和接触环境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医学隔离观察站由卫生、公安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三、凡被省、市级卫生防疫站确诊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均为医学观察对象。
密切接触者是指:(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非典”病人有身体接触者(如共同生活、握手、亲吻、照料病人等);(二)直接接触病人的呼吸道分泌物或体液者;(三)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近距离或者在特定密闭环境中(如飞机等)与“非典”病人相处一定时间者。
除以上密切接触者外,凡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其它接触的,视为间接接触者间接接触者在家隔离,保持个人卫生,注意观察,一旦有发热、咳嗽、头痛等症状,要立即收入定点医院诊治。
四、医学观察时间:14天。
五、医学观察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宣传我市防治“非典”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设立医学观察站的意义,征得“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配合和支持;
(二)建立健全医学隔离观察站接收人员登记、观察、消毒、学习、转诊、解除观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被隔离观察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购置并储备适应医学隔离观察站面积、消毒频度的消毒药物、消毒器械以及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四)详细登记观察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非典”病例关系、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周围人群有无发病情况、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法等具体内容;
(五)每天最少2次为被观察对象测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其有无发烧、咳嗽(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
(六)每天两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开窗换气、消毒,保持观察站基本卫生,督促被观察者参加身体锻练;
(七)每天向市或所在地县(区)级卫生防疫站报告观察情况;发现观察对象出现异常情况或“非典”征兆,须及时报告市、县(区)卫生防疫站,并配合做好可疑病例的控制、转诊工作;
(八)在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观察后,特别是确诊为“非典”病例后,要及时对其所住房间和到过的场所、所接触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对其所住房间在彻底消毒后立即封闭。并密切注意其它被观察者的健康状况,遇有异常变化,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站;
(九)做好被观察对象观察期间的各种书面记录。
六、解除医学观察的条件
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14天),被观察对象身体健康,体温正常,未出现“非典”所特有的症状。
七、医学观察站撤消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决定。
鹤壁市医院隔离留观室管理办法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监控和防治,严防“非典”疫情扩散,并切实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政关于防治“非典”的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隔离留观室。
隔离留观室设置要符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要与其它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物混流,交叉感染。留观室入口要设置显著标识,防止其它人员误入,并严格落实消毒措施和工作人员防护措施。
二、隔离留观室除接收该院首诊发现的“非典”疑似病人外,还要负责接收医学留验过程中发现的“非典”疑似病人和卫生防疫站在社区调查中发现的“非典”疑似病人。
三、隔离留观室接受医院直接领导,接受市、县级卫生防疫站消毒技术指导,负责向所在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报告被留观者转归情况和疫情报告。
四、医学观察时间:14天。
五、隔离留观室主要工作内容:
(一)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宣传我市防治“非典”工作的政策、措施以及设立医学观察站的意义,,征得留观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二)建立健全隔离留观室接收人员登记、观察、消毒、学习、转诊、解除观察等各项规章制度,对被留观人员进行防治“非典”知识的健康教育;
(三)配备适应隔离留观室面积、消毒次数的消毒药物、消毒器械以及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四)详细登记上述来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近期外出时间和地点、来鹤停留(居住)地址、身体健康状况、联系方法等具体内容;
(五)每天最少2次为被观察对象量体温,询问检查其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其有无发烧、咳嗽(干咳)、胸闷、呼吸困难等自觉症状和体征;
(六)每天最少2次定时为各观察房间开窗换气、消毒,保持卫生;
(七)每天向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报告观察情况;发现观察对象出现异常情况或“非典”征兆,须及时报告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并配合做好可疑病例的控制、转诊工作;
(八)留观对象解除观察后,特别是确诊为“非典”病例后,要及时进行对其所住房间、到过的场所和所接触物品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密切接触者健康状况观察,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市、县(区)级卫生防疫站;
(九)做好被观察对象观察期间的各种书面记录。
六、解除医学观察的条件
经过14天,被观察对象身体健康,体温正常,未出现“非典”所特有的症状。
七、医学观察站撤消时间: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非典”疫情情况决定。
外出返鹤、来鹤人员健康登记申报表
1、姓名性别年龄户主姓名电话
2、来鹤(返鹤)时间年月日乘车方式:汽车火车飞机(航班号)火车车次车厢号汽车车次
3、从何地来是否疫区:是否
4、在鹤工作单位或来鹤单位
5、家庭地址本人职业
6、现是否发热(温度)咳嗽咳痰胸闷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咽痛咽红呼吸加速气促其他
7、来鹤(返鹤)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护理或接触过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有无如有,时间月日,病人住址
8、来鹤(返鹤)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有无如有,时间年月日,地点
9、来鹤(返鹤)前两周内是否到过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有无如有,时间年月日,地点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调查者签名调查者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