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7日上午,一对古稀蹒跚老人和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坐了80里的公交车来到了果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手执一面写有“执业精湛 依法维权”的锦旗,感谢主任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打赢了一场耗时十七年的官司。 中年男子名叫严义山,是太师屯镇前南台村人,,1986年初中毕业后,只有19岁的他被一位亲戚带去了县城汽车修理厂学起了修车,凭着对这份工作的热爱,经过3年的刻苦研学,严义山的汽修技术已经出师,能够独立的修理汽车。1990年他回到了老家,在家旁边紧邻101国道的地方挖了一个地沟,支起了修车招牌,想凭借过往车辆多的优势,大干一场,让家人过上好日子。由于缺少资金,严义山只能准备些零用小件,需要大件时要到密云县城去买。虽然这样,但每月400元的纯收入,使在村里他成为了同龄人的羡慕和钦佩的对象。时间过去,他的修车技术在三里五村也算是小有名气了,美好的憧憬越来越近了。 1991年4月21日,住在松树峪村开汽车修理厂的高广全找到了严义山,因为遇到了难题,想请严义山过去帮忙修下车,虽说同行是冤家,但严义山没有计较还是决定去帮这个忙,也就是这个决定彻底改变了他的一生,使他的精神和肉体几乎每时都饱受着痛苦的折磨。两个小时后汽车修好了,就在他俩共同挂刹车弹簧时,对面高广全手中的大号改锥,突然冲向严义山的左眼,还没等反应过来,这把改锥已刺进了严义山的左眼,他只觉得眼前是一片飞闪的亮点。当天,严义山被送到北大医院住院治疗20天,进行了左眼球缝合手术,原来好端端的1.5视力的左眼,现只有0.06了,并且还需进行第二次手术,这期间高广全支付了住院、交通、吃饭等全部费用,共计2450元。 为了尽快的把事情处理完毕,高广全托人劝说严义山家属协商了结此事,1991年8月6日,高广全亲属及双方的村干部共计10人在一起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协议中说明严义山的左眼视力仍在恢复阶段,协议对日后的遗留问题进行一次性解决,除已付2450之外,另达成6项协议。1、由高方付给严方4月1日至8月6日眼伤误工补1000元。2、高方付给严方伤眼损失及今后医疗费5000元。3、高方付给严方恢复阶段营养费100元,护理费60元。4、严方在8月6日截止协议后双眼发生任何情况与高方无关,不得向高方提出任何问题和要求。5、协议款于1991年12月底全部付清。6、付款期间严方只能按期向高方索取协议款,不得向高方提出任何问题和要求,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违者由自己负责,对方不予理睬。 事情就此得到了平息,1992年12月份,严义山再次来到北大医院,对左眼进行了白内障摘除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盼望着左眼能呈现以往明亮。但实际上,严义山左眼每况愈下,由于视力不好,修车的质量开始下降,最后无法修理了,只能到工地干些杂活。2006年初,严义山的左眼几乎没有了视力,更让严义山心灰意冷的是与其结发15年的妻子,因不满无经济收入能力而提出了离婚,并且每月还要支付孩子300元生活费,好端端的家庭变成了他孤身一人,以前外向爱说的他,变的少言寡语,越来越不愿与人接触了。2007年9月,严义山到北大医院对左眼再次进行了诊查,被诊断为眼球萎缩,有必要进行眼球摘除安装异眼,否则右眼视力也将受影响最后失明。医生的这席话无疑是一个霹雳,今后他要面对更加严酷的事实,而眼前的2万元手术费上哪酬借呢。16年前为高广全修车眼睛被伤的一幕又浮现在了眼前,如果不是为他修车自己也不会落到单眼失明的地步。赔偿的钱几乎都花在医院了,真是太不公平了,但一想到已经签了协议,约定不再提任何要求了,严义山想就此认倒霉吧。 2008年3月,生活愈加困难的严义山在亲属极力劝说下决定走法律途径对现实情况进行解决。他拿着材料来到了果园街道法律服务所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有胜诉的可能性,并且根据他的经济困难情况,为其报批了法律援助手续,由服务所主任亲自代理。 2008年4月,严义山一纸诉状将高广全告到了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高广全赔偿伤残赔偿金96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摘除左眼球手术费15000元,子女抚养费4800元,赡养费8193元,共计133993元。 第一次开庭原告代理人首先申请了为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通过法院指定,原告的伤残鉴定为7级。第二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提出了如下意见: 1、1991年8月6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应属于部分无效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协议将原告将来可能造成残疾应得到的赔偿权利给予了剥夺。是故意逃避伤害后果的行为。故协议第4、6应属无效条款,请法庭核查。 2、签订协议是所依据的因素已发生重大情势变迁,协议书中写明原告的左眼初步视物“仍在恢复阶段”,应该理解为伤势向着痊愈的方向发展,直至眼睛恢复正常,而不是“恢复”到失明,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原告的视力稍有恢复后便转向恶化,至2007年4月时左眼完全失明。1991年8月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是依据原告眼伤完全康复为预测前提下签订的,康复是本协议完全履行的前提,是一附条件的协议,但现在原协议据以的事实即附加条件发生了完全相反改变,按照法理规定,双方应按新的实施重新签订协议。故原告有权就现实情况请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3、原告左眼受伤后,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由于视力不好,喜爱的修车工作不能做了。要求两眼须同时具有视力的工作不能接触了,比如不能享受汽车驾驶的快乐。伤害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劳动残疾,原告的容貌也受到了损害,原告的左眼外观有别于正常人,常遭到路人的视看和议论,给原告心理造成了压力。故被告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4、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的规定计算,因为伤残妨碍了原告的就业,无法从事收入较高的汽车修理工作,损失的计算应按汽车修理工人的工资额计算。目前普通的汽车修理工月工资为1700—2000元,现原告要求按每月1000元标准核付伤残赔偿金,应属于合理调整范围之内。 5、协议中未涉及到伤残赔偿问题。按民法通则119条规定,造成残废的应给予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即现在的伤残赔偿金,但在“处理眼伤事故协议书”中未提及到给付原告残废生活补助金条款,原告眼睛残疾是被告造成的,所以原告的伤残赔偿并未得到解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进行伤残赔偿。 6、原告右眼因左眼受伤的影响视力正在下降。根据诊断原告必须进行左眼球摘除手术,否则右眼将会失明,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左眼球摘除安装假眼的手术费用。 7、“处理眼伤事故协议书”第2条的伤眼损失及今后医疗费5000元,应理解为第二次手术的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总和。在实际支出中,住院费2015.4元,误工费5个月应为1500元,其他费用1500元。与第一次手术总费用(住院、车费、饭费计2450元,误工【汽车修理每月工资300元】、护理计1160元,合计3610元)相比费用是相当的,故被告所称按今昔物价比例核算,已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被告提出辩证观点1、双方已达成一次性解决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赔偿数额与今天物价相比是有合理性不存在显失公平。3、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算规避法律。4、现在的鉴定伤残结果7级是在视力完好前提下鉴定的,应在0.06的视力基础上进行鉴定。5、精神损失已由伤残赔偿金形式代替不能重复赔偿。 在法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2008年10月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及伤残赔偿费、抚养费等共计96000元。通过法律援助,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眼球摘除术须需另案处理),判决后审判长在接受北京电视台大家说法栏目记者采访时对此事进行了评价,这份协议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协议,将原告在立协议后双眼发生任何情况与被告无关的行为判定为规避法律行为。 看到即将得到的赔偿,严义山和他的父母由衷的感谢政府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果园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执业水平及执业精神。听着农民朴实的感谢话语,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更加坚定了为弱势群体服务依法维权的决心和信心,让社会上的“严义山”们越来越少,让幸福人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