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卖淫嫖娼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由公安部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今日起实施,《规定》强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规定》还要求,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在简易程序方面,《规定》指出,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公安部日前制定《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将于今日起实施。《规定》指出,关于向社会公开,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此外,《规定》还要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学生、教师替人代写论文可被开除 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办法》指出,一旦发现论文造假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该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要求,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此外,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也将在今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根据新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指出,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新制度要求,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新制度强调,高等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食品标签中“高钙”、“低脂”不得随意标注 由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今日起正式实施,其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对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营养成分作了规范性规定。根据《通则》,须在标签上强制标注的项目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能量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否则不得销售。《通则》明确规定,“高钙”、“低脂”等信息不能再随意标注,相应营养素含量必须达到规定值。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今日起施行。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将于今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当事人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由卫生部修订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今日起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同时,《办法》要求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