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案例,2007年7月,杨某向好友胡某借了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两人签字;2008年7月,借款期限届满,杨某并未偿还,胡某也碍于情面未予催促;2009年9月,因胡某家里有急事需要用钱,胡某就催促杨某尽快归还,杨某也表示同意,胡某坚持要求杨某立字为据,杨某即签下承诺书称将尽快偿还10万元。直至2010年10月,由于两人关系恶化,胡某再次催促时,杨某称胡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上了法庭自己也不需要归还。 来去留律师表示,杨某的主张是错误的,是对诉讼时效的误读。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如不行使权利,则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法律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及特殊诉讼时效,其中适用于本案案由的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具体到本案,杨胡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07年7月,期限一年,则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7月起算;诉讼时效两年,即在2010年7月后,如胡某还未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胡某的申诉权不再保护。 对于诉讼时效制度,我国法律还设置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具体至本案当中,2009年9月,还在诉讼时效内,胡某主张权利,杨某亦作出承诺,同意履行债务,则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自2009年9月重新起算两年,至2011年9月止。2010年10月胡某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杨某拒绝还款,胡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