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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我国将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农民取消户籍后不会动农地

2014-08-02 15:26来源:未知发布者:laiquliu 查看: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国拟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计划到2020年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这一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对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具有重要作用。其显著特点是就业带动、保留地权、渐进落户。

国务院周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意见》并决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

在地权方面,《意见》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转户进城主要以征地“农转非”、“土地换社保”方式获得市民身份和待遇。但随着农村土地附着权益增加和农民将土地作为保障的需要,很多农民转户进城不愿放弃农地,甚至出现激烈的“土地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其13年前所著的博士论文中亦提出,户籍制度改革要慎重、稳妥,分阶段积极推进。习近平亦指出,可先让那些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诸如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居住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的进城经商和务工的农民,获得合法的居住身份。

一些专家认为,城镇化发展,应重点引导农民进入大中城市,这对拉动GDP和财政收入作用明显,效率也比较高。而很多农民却说,进入大城市,如果没有稳定的就业渠道,可观的收入,将难以立足。

有评论称,应该回归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私权本质,确立其独立财产权属性,改变用立法规定的方式来替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的思维模式,承认农民的经济理性与判断选择能力,承认市场对农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更多地通过市场来实现对农地流转的调整。

分析称,农地流转依然面临困境,农地流转仍面临农地保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观念羁绊,农地权利构造存在缺陷,农地流转形式与规则缺失。

尽 管《物权法》第125条、第152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是,《物权法》第184条及《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设定抵押。”从法律上看,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都没有处分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为 保障转户农民土地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在2011年第9号文件中,要求“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 民个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作为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实验区,重庆在户籍制度改革中,也规定“户籍不用土地换”,农民转户进城后,仍可保留农村土 地权益。

有评论称,对于长期在外打工、经商的农民来说,已然适应了城市生活;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并不能自行变卖自己的土地,土地升值并变现仅是一种“理论叫”;一些现实的需求需要城市户口,如孩子上学,又如年岁渐长想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因此,尽管有土地升值的前景,但毕竟主动权不在自己手里,“二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选择城市户口放弃土地升值收益,有其合理的一面。

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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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去留我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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