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向试点企业提供不低于自身业务质量的接入网上联城域网带宽资源。 (三)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应依据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协商确定上联宽带资源的接入价格。 (四) 试点企业建设有线通信网络设施时,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规定。同时应遵守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通信设施保护等政策规定,禁止和房地产 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第三方签署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五) 试点企业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行业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接入速率、资费以及当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时预付费 返还、争议解决的处理方式。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应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的内容向电信 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告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善后工作,切实保障已发展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试点企业上联互联网骨干网必须经由基础电信企业的城域网接入,不同地市的业务节点不得直连,租用的接入网络资源严禁再次转租转售,其接入网络建设范围和连接(汇聚)节点位置要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各项工作。 (七)试点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七、其他 (一)试点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按月报送业务运营情况。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按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试点企业可与基础电信企业同等参与宽带中国工程、宽带示范项目、普遍服务等工作,享受相关政策。 (三)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宽带接入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五)本《试点方案》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