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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办法及注意事项

2012-01-02 15:52来源:发布者: 查看: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
     (1)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2)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必须执行,不得超过。
     (3)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应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规定一个限额,包含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4)商品和服务性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定一个限额,但不包含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5)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6)各单位需要补充限额内的库存现金时,除可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人补充外,均虚向开户银行提取。
       现金收付注意事项
     (1)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各单位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如实注明来源;支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用途不明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将拒绝支付。
     (3)派人到外地采购时不要带现金,应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
     (4)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口,详细记载现金收付,账款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5)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会,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距离银行较远或交通不便或现金不多的单位,可按具体情况,同银行商定交款时间。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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