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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定义职业打假人

2012-11-20 16:14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发布者:laiquliu 查看:
怎样定义职业打假人

    发言人:李天伟(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宁分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国家质监稽查专家库专家,2012年3月被授予全国质检系统打假办案能手称号)

    职业打假人的3个要素:以买假为手段、打假为目的、兼顾社会道义和自身发展。

    只要是“假”,人人都可以打。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什么才是职业打假人?有人说他们是知假买假,有人说他们是以赢利为目的,甚至还有人说他们是敲诈。在我看来,职业打假人的定义,应该要符合3个要素:以买假为手段、以打假为目的、兼顾社会道义和自身发展。

    首先,我们可以先来了解一下目前中国在从事打假工作的几种人群:第一种是质监、工商、公安等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属于“官方打假”;第二种是以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属于“民间打假”;第三种是由于自身权益受损,向对方追讨赔偿或者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属于“个人”打假。第一类打假人掌握着资金、技术等最有力的资源;第二、三类人则属于自力更生,遇到的困难和阻力非常大。

    从职业打假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他们没有政府拨款,没有办案经费,一切费用都要自收自支,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索赔来支撑打假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实现自身发展。因此,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买假是手段,是打假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或者必要的形式,目的为了保存实物证据,为索赔或者诉讼打好物质基础,最终实现打假的目的。

    为什么说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兼顾了社会道义和自身发展呢?

    笔者认为,只要是“假”,人人都可以打。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不管大家的出发点是什么,最终的效果都是净化了市场,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假货之所以猖獗,原因之一就是有的地方领导为了个人的政绩,不惜牺牲大众的长久利益。比如,有的地区政府为了一地一时的发展,默认或者公开支持造假售假;有的职能部门为了自己的一己之利,千方百计阻挠打假办案。因此,有了职业打假人的加入,打假工作的效果会更加凸显,打假网络会更加严密。更重要的是,打假仅靠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来进行,显然是做不到、也做不好的。只有发动群众,才能打赢治理假冒伪劣这场人民战争。

    有人说,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是一种敲诈,但我认为其有法可依。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对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都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另一方面,相关的司法条文对举报假冒伪劣的单位和个人也有明确的奖励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明确规定,举报是严格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同时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国家还将给予奖励或重奖。国家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最高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laiq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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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去留我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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