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四大进步 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近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实施。办理行政案件是公安机关最日常、最大量的执法行为,涉及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出入境等一系列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就此次修改的原因、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权行使、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严格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及实施程序 问:为什么要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答:《规定》作为一部统一、全面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办案程序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最基本规范之一。公安部此次对《规定》全面修订,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适应法治建设形势。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确保新出台法律正确有效实施。2006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制定、修订,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许多规定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 三是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了一些规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予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公安部规章。 问: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中有着较多的行政强制权,《规定》如何保证这些权力合法、合理地行使? 答:我们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执法实践,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界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适用条件、审批和实施程序。如,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原因、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二是设专章对公安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终结强制执行等。 调取证据的程序标准更加严格 问:在行政案件证据制度设计上,如何保障公平、公正? 答:为保证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经得起检验,我们参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收集、调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我们规定了和刑事诉讼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也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标准。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要经与原物或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四大进步 问:此次修订《规定》,如何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更好地保障? 答: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积极主动的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经验,在《规定》修订中也有充分体现。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