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程序及其相互关系的反思 关键词: 诉讼程序/衔接与协调/程序关系/法律修订 内容提要: 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进程的启动,标志着我国民事程序制度的新一轮飞跃。通过对现行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状况进行梳理和反思,,以现已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和比较法资源为背景,在宏观层面对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通常程序与非通常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和反思;在微观层面,选取非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审级制度、级别管辖制度、发回重审制度、审判组织形式、再审启动频繁化、简易程序多样化等问题为切入点,解析相关联问题的深层成因;在理念层面,以程序基本原理、功能定位和角色界分为依据,以“明晰现状、发现问题、剖析成因、探寻对策”为逻辑线索,以“具体制度要素、制度相互关系、体系衔接协调、价值与目的契合”这一系统论的理路为指引,尝试为一部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民事程序法典的形成提供理念和技术层面的有力支持。 一、问题的提出:何以保障程序之回应性、协调性及科学性 民事程序法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争议的公力救济路径,是实现民事实体权利、保障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权并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之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部门。最广义的民事程序由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构成,具体到我国语境下,民事审判程序由诉讼程序(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这三大类程序组成。 应当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结构化,但是面对社会现实纠纷之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新颖化的趋势以及相应的多样化解纷需求,现有程序和制度尚存诸多有待完善与提升之处。如何保障各类程序自身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如何正确认识各类程序自身的本质特性、应有功能及其相互间的应然关系?如何实现程序群内部的协调性、衔接性与回应性?如何优化不同种类程序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民事程序法的体系化与现代化?如何通过优化审级制度、完善程序分化路径以最大限度发挥程序法的诸项预设功能和价值目标?如何保障民事司法程序在规范和实践层面均以公正与效率价值作为灵魂理念、以有效解纷为核心目的追求?如何在体系层面和具体制度层面皆融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和理性规律?……对上述一系列问题的思考和回应,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修订与革新进程中居于重要地位。鉴于此,本文以民事诉讼法之本质特性及民事程序基本原理为出发点,选取民事审判程序作为研究窗口,结合域外相关领域的规范模式以及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活动,试对现行民事审判程序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展开深层次的分析和讨论。在对诉讼程序之内涵与特点进行概览的基础上,选取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通常程序与非通常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等几对具体程序类型为重点分析对象,通过明晰具体程序的预设功能、不同程序间的实然关系、发现并反思现有问题,以期为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及其相互关系的协调化、科学化和体系化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概览:特点与运行状况的体系性解读 广义的民事程序由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共同组成,考虑到执行程序自身的诸多特有属性和原理以及我国将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之立法进路选择,本文将研究领域划定为民事审理程序,即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从历史沿革层面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简陋到逐步体系化的演进历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诉讼体制的生发主要依赖于域外借鉴和本土创造两条路径,其中对前苏联的民诉理论和法律规范文本的效仿以及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构成了该时期民事诉讼体制构建的核心内容;1954 年第一部《宪法》的颁行以及随之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诉讼理念下的民事审判机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并从更为细化的角度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巡回审理制度等诸多内容;1956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对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方式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1957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对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上诉、再审和执行等程序规范进行了分别规定。此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全面恢复和发展,提出了民事审判“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方针”(注:1963 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十二字的民事审判方针,即“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1964 年民事审判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最高人民法院在 1979 年 2 月制定了实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雏形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其中对案件受理、审理前的准备、调查和保全措施、调解、开庭审理和裁判、回访、案件归档等十余个问题进行规定。通过之前一系列规范和实践方面的积淀,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终于在 1982 年 3 月通过并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注:该法典分为 5 编,23 章,205 条。)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践行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作为对案件数量激增、新问题凸显、实体法律制度优化等客观现象或需求的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 1991 年 4 月起正式颁布并施行,(注:该法典分为 4 编,29 章,270 条。)这部法典即为我国现行的民事程序法典。在之后的二十余年间,陆续颁布了 900 余个司法解释,并于 2007 年对法典进行了局部修订;(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决定》,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该次修订主要针对“再审难”和“执行难”两个方面的问题,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局部性的修正和完善;并且鉴于《企业破产法》已经通过,因而删去了原先的第 19 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 29 章 270 条变为了 28 章 268 条。)而以全面修订为出发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于 2011 年 10 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正处于深入讨论和完善的阶段。(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中国人大网:http:/ /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1 - 10 /29 / content_1678367.htm。草案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其中主要涉及增加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细化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调整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专家证人制度、明确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条件等等。参见“民事诉讼法修改进入二审 兼顾公平与效率成焦点”,《人民日报》2012 年 4 月 25 日。)从立法和现行规范文本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理程序可以划分为三个维度,即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维度、民事非讼程序维度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维度。鉴于篇幅限制,以下将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作为平台和研究界域,对其进行体系化的概述,试图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之内涵、制度机理、功能定位、运行现状以及程序特色的揭示,勾画出我国民事程序体系的核心领域即诉讼程序的宏观性外貌和系统关系网,并为下文的反思性研究和深入剖析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