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意图表示或映射某种与阿里巴巴集团和(或)其管理层具有某种关系(例如:股权/控制权关系、合资/合伙关系、人际关系、代理关系、联盟关系、战略合作关系等)的域名及名称; 主要特征:如采用阿里巴巴集团品牌和(或)其管理层相关或相似域名、名称或组合 如:alitaobao.com、alitmall.com、aligege.com 、hitaobao.com、jackmatb.com 6. 使用含有恶意诋毁阿里巴巴集团和(或)其管理层的域名或名称; 7. 使用含有易引发争议的域名或名称;和(或) 8. 其他一切易造成消费者或阿里巴巴集团伤害的域名及名称。 (三)网站网页及内容 淘宝客推广空间为网站的,除推广内容中已内置外,网站内容或图片等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品牌和(或)公司的名称、商标、标识、频道名称或特定用语(如淘宝网的“台湾馆”)等的,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所有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网站外观抄袭或模仿阿里巴巴集团之网站,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或其公司的名称、商标、标识、频道名称或特定用语; 2. 网站上注明“淘宝”、“淘宝网”或“天猫”等易误导消费者的标题;以所谓搜索引擎优化(SEO)为目的,添加“淘”、“淘宝”、“淘宝网”、“天猫”、“淘宝商城”等阿里巴巴集团品牌及含有部分或全部阿里巴巴集团品牌的相关关键词,从而客观上造成对用户误导的标题;其他易引起消费者误会、侵犯淘宝联盟或阿里巴巴集团权益的标题; 3. 未经授权注明淘宝客业务之外的其他合作形式,如“战略合作伙伴”、“淘宝网旗下网站”、“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等标题; 4. 网站上有对阿里巴巴集团或其网站诋毁、贬损、敌意或攻击的内容;和(或) 5. 其他一切误导或不当诱使消费者点击或购买的行为。 (四)关系描述 1.不遵守合作站点管理体系,擅自使用淘宝联盟统一发放的标识,未经授权使用除淘宝客业务之外的其他合作字样或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客特约合作伙伴”、“战略合作伙伴”、“淘宝网旗下网站”、“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等;和(或) 2. 淘宝客公司名称(不限于中国境内)含有“ali”、“alibaba”、“taobao”、 “tmall”、“etao”、“阿里”、“阿里巴巴”、“淘宝”、“天猫”、“淘宝商城”、“一淘”或阿里巴巴集团的域名、商标、产品和服务名称中文、英文、拼音的全部或部分。 (五)推广行为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或损坏淘宝联盟权益的推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以不实描述夸大或诱导他人进行购买; 2.以非法技术手段(如病毒、木马等)强迫他人浏览行为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强制修改他人主页、强制修改链接URL地址等; 3. 推广信息中含有诋毁、贬损或攻击任何淘宝网、天猫或一淘会员、阿里巴巴集团的内容; 4.采用暴力营销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群发、博客论坛IM等群发; 5.在用户正常浏览过程中,通过修改URL参数或弹窗(浮窗)等的方式劫持淘宝网、天猫网站或相关合作伙伴的正常流量; 6.要求浏览其推广空间的互联网用户(无论该用户是否有购买意愿)点击淘宝客推广信息时进行注册、购买或使用其服务、产品; 7. 以非正常访问方式促成商品的成功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作弊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促成交易,制造虚假交易,骗取推广费,或通过承诺减少推广服务费或给予推广费返现、退还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推广费等; 8.使用阿里网站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照片、形象、姓名、花名及/或其拼音、谐音、翻译等进行推广;和(或) 9.其他一切以非正常手段迫使消费者成交的行为。 (六)站内推广合作规范 未经淘宝联盟事先同意,在淘宝网、天猫网站或一淘网站内进行淘宝客推广(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淘宝网或天猫网站店铺内任何区域及宝贝详情页(友情链接区域外)放入淘宝客推广文字或链接,获取淘宝客佣金;和(或) 2.在帮派、淘吧、论坛等站内位置推广,获取淘宝客佣金。 二、淘宝客佣金计算规则 (一)定义 1. 商品佣金比例:是指卖家针对商品单独设置的淘宝客佣金比例。 2. 类目佣金比例:是指卖家为自己店铺的每个类目(类目分类以商品信息所在网站后台类目为准)所设置的佣金比例(包括卖家默认的系统设定比例)。 3. 推广计划:是指卖家针对商品、活动或淘宝客等特别设置的推广方案。卖家最多可以设置10个推广计划,每个推广计划可以分别设定各自不同的商品和类目佣金比例,淘宝客推广卖家推广计划的,按推广计划下特定的佣金比例计算佣金。淘宝客同时可以参加多个推广计划,但对同一个卖家,淘宝客于同一时间内只能参加其中一个推广计划。 4. 虚拟商品:虚拟类目下的全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点卡、话费充值卡等,具体以淘宝网及天猫网站虚拟类目下商品为准。 (二)佣金计算基本规则 所有淘宝客推广方式,均优先适用以下佣金计算基本规则: 1. 全店结算。淘宝客无论通过何种推广方式为卖家进行淘宝客推广,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因此所达成的成交都会按照卖家的设置相应计算佣金,但虚拟商品按本规则的约定另行计算。 2. 淘宝客只可以通过充值框等淘宝客专用工具来推广虚拟物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推广的,不计佣金。 3. 商品佣金的优先级高于类目佣金。即同一推广行为下,如果一件商品已经设置有商品佣金比例,该商品又有适用的类目佣金比例,则该商品成交时按照商品佣金比例计算。 4. 除卖家已设置商品佣金的商品外,所有类目下的商品其因淘宝客推广达成的成交均按照相应类目佣金比例计算佣金。 5. 卖家推出推广计划并特别设定佣金比例的,则推广计划下的推广所带来的成交均适用卖家特别设定的佣金比例。 (责任编辑:laiquli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