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法制思想,是中国近代、现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个重大成果。按照孙中山自述,这是他立于二十世纪初年中国的实际,观察总结欧美近代史上所有政治法律制度的得失利弊,精心设想出来的最“完备”的民主共和国方案。实际上是晚生后起的中国资产阶级,在二十世纪开始的世界形势和国内形势面前,所能产生的最好愿望。列宁说孙中山是一位“充满高尚精神与英雄气概的革命民主主义者”。的确,孙中山为建立一个繁荣富强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竭尽赤胆忠心。因此,他的民主共和国方案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资产阶级民主制设想。这个民主制设想本身和它在中国遭到的悲惨命运,包含着极为深刻而又十分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美妙设想 一九○五年孙中山在成立同盟会宣言中,提出了“国民革命”的口号。所谓国民革命。就是“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革命的目的就是建立民国。在这个国家里,凡为国民皆以平等的资格参加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并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宣言把实现这个目标分为三个步骤,即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这个期间,地方行政由军政府总摄之,有步骤地扫除积弊。如政府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勒索,刑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等等。第二期为约法之治。在这个时期,军政府把地方自治权,交给地方人民;由人民选举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即在全国实行约法之治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除兵权和行政权,由国民公举大总统,公举议员组织国会。一九○六年孙中山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发表演说,他在讲到三民主义时指出:至于民权主义,就是政治革命的根本。民权主义就是人人平等,绝不能以少数人压多数人,人人有天赋的人权,不能以君主而奴隶臣民。(《实行三民主义改造新中国》)孙中山大声疾呼:君主专制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所以,政治革命的结果,是建立民主立宪政体。他说,真正民权的实行,“国人同属于法律范围之内,而无特殊势力之可虞。”(《和平统一呼吁电》)后来他苦于握有兵权的军阀的横暴,极力反对用军权干扰政治,因为“盖拥兵以言政则政紊,拥兵以言法则法释斁”。关于民权主义,他在《建国方略》中作了这样具体的解释:在施行宪政的第三期,各县的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的政治,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即人民要做一种事业,要有公意可以创订一种法律,或者立法院立了一种法律,人民觉得不方便,也要有公意可以废除)、复决之权(即对议会立法进行表决、通过、修改、废除之权)、罢官之权。人民对于全国的政治除了选举权之外,其他三种权利就付托于国民大会的代表去行使,这就是民国建设告竣之时。孙中山把四大民权叫作“人民的权利”。他在《建国大纲》上说,宪法上除五权分立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县自治,行使直接民权。能够有直接民权,才算是真正民权;必有四大民权,才算是“纯粹的民国”。在直接民权的基础上怎样组成政府呢?即政体的形式怎样呢?孙中山为此创造了一种“新主义”,叫作“五权分立”。即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又加两权,一是考选权,即设立独立的机关,对大小官吏都进行考试,确定官吏的资格。大小官吏无论是选举产生的还是委任的,都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得有效。一为纠察权(后改为监察权),即设立独立机关,专管监督弹劾国家官吏的事。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进一步申明:“共和与自由,全为人民全体而讲,至于官吏,则不过为国民公仆”。(《共和与自由之真谛》)后来他在阐明互权宪法时,对于地方自治又作了具体的说明,这就是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县以下再分为乡村区域,受县领导。每县都颁布约法,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给予革命政府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成为完全自治的团体,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已经达到完全自治时,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日行政院,二日立法院,三日司法院,四日考试院,五日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官吏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这就是五权宪法关于国家权力和政府组成的全部内容。后来他又进一步明确这些关系,即中央统治权归于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在行政人员方面,另外立一个执行政务的大总统。司法人员就是裁判官,司法、弹劾、考试三个机关都是独立的。行使弹劾权的有监察官。行使考试权的有考试官。他看到美国的监察权归议会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政府。他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也要独立。孙中山反对美国用财产限制人民的选举权,认为那是与现代平等自由的潮流相违背的。因此要废除以资产为标准的阶级选举,实行普通选举制。但是,选举应当是选有才有德的,能干的,怎样断定他有才有德又能干呢?他说中国有个古办法,就是考试。考试能避免在选举中凭嘴巴骗人的弊病,所以要厘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孙中山把民国比作一个大公司,国民是公司的股东,官吏是公司的办事者。股东是享有权利的,是一国的主人。所以他要在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四大民权。四大民权是管理政府五权的,五权分立是直接民权的结果,又是直接民权的保证。孙中山总结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所得而私也。”他自诩自己所创立的这种民主制度能够“既以济代议制度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孙中山认为,实行民权是从团结人心,纠合群力始,而为了团结人心,纠合群力,必须从集会开始,才能达到功效。集会是实行民权的第一步。他曾经控诉清朝政府,侵犯我们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在司法上实行野蛮的酷刑拷打,不依照适当的法律秩序而削夺我们的各种权利。他要求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的完全自由权。 (责任编辑:laiquliu) |